一、这些功能设计,微信走心了
最近用微信的过程中,发现几处特别的设计,仔细研究了一番,有些思考。并对其中一些设计,向微信的产品经理做了求证,一并跟你分享一下。
微信作为一个月活近11亿的产品,每一次调整都面临着海量用户的检验。或许有时候,不动,对微信来说就是最好的选择。
据说:微信内部推一个新功能的过程很漫长,漫长到团队有人走了,还没有上线。
可能是对群体用户的把握需要时间和思考去做决策和测试,因为体量实在是太大了,每一次改变,都是在做一场大型的社会实验。
这让我想起有一年微信对Android和iOS客户端做设计风格的差异化,直接把Android版改成了Android官方推荐的设计风格,底部tab改成了顶部tab。结果遭到了用户的一片骂声,很多人表示不习惯。之后微信又改回了iOS风格的底部tab,并一直沿用至今。
之后,微信在产品设计上变得越来越谨慎,对于一些调整和新功能也显得越来越有耐心去打磨和实验。
今天要说的这两个走心设计,能看出来微信团队对于产品设计的细腻和走心。
近期,公众号文章底部的“好看”变成了“在看”,原因或许是“在看”的感情色彩不那么强,更中性,而“好看”传达了一种情感倾向性。
公众号文章的类型非常多样化,如果是一则受灾通告或者是一则讣告,点“好看”则实属不妥,而“在看”只表达了读者的一个状态,类似于“已阅”。
这一点,微信走心了。
另外,“看一看”中的另一个设计,给点“在看”的人“点赞”。也就是图中第一个点“在看”的人名右上角的小爱心。
我跟微信看一看的产品经理聊了下,这么设计有两个目的:第一个是给点“在看”的人正向激励,鼓励发现更多好文章;第二个是通过这种鼓励发现的机制,扶持一些腰部和尾部的号,让他们有曝光的机会。
两者作用对象不同,给文章“在看”是分发到“看一看”的信息流中,给“在看”的行为“点赞”,是给在看的人正向反馈。就像我们发朋友圈有人点赞,下次还会再发一样。
A推荐文章,B认可A,A再推荐更多文章。本质上是一个正向激励循环。
最初,这个功能开始带给我的是疑惑。事情源于我爸给我的文章点了“在看”之后,又点了个“赞”。
一开始我还很好奇,公众号文章明明已经取消了点赞功能,为什么又出了个“赞”。
并且,我爸的微信头像还没有加载出来,就怀疑这是个bug。
我重复试了,并且关闭微信重新启动后发现,我爸的头像也还是没加载出来,可以确定,这是一个bug。
后来向微信产品经理咨询了一下,这个“赞”并不是给文章的,而是给“在看”文章的人点赞。只不过,当时第一个点“在看”文章的是我自己,然后我爸给我点了个赞。所以,让我误以为是给我的文章同时点了“在看”和“赞”。
然后我又仔细看了下,发现在给文章点“在看”的好友中,我只能给第一个“在看”的好友点赞。
只开放给第一个点“在看”的人点赞,这个考虑也许是微信的实验,也许是克制,一方面看用户数据,一方面听用户反馈。
行为反应在数据上,数据某种程度上反应事实!
在接下来的微信更新中,这个只限制给第一个“在看”好友点赞的功能可能会放开,可以给所有“在看”的好友点赞。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当在看的人多了,用户该给谁点赞呢?选择成本随之上升。
对于超过50人“在看”的文章,目前在“看一看”流中是把“在看”的好友全部隐藏的,只显示了有50+朋友看过。
也许这是微信解决“选择成本高”这一问题的方案吧。
这一点,微信走心了。
在实际体验下,这个设计在最初确实给我带来了一些疑惑。
我也让我老婆看了下,在无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她都不知道那个小爱心是可以手动点击的。
在“看一看”上线后的这段时间里,在“朋友算法”和“机器算法”间,我更倾向于“朋友算法”。
一方面,想了解朋友们都在看什么,另一方面,感觉这种内容推荐会比“机器算法”更有温度。
我们在转载一篇文章或者发照片到朋友圈时,通常会附上一段文字描述。这段文字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手动打字输入;一种是复制粘贴。
微信对这两种来源做了区别设计,如果是手动打字输入的文字内容,在发布成功后,你在朋友圈信息流看到的结果是这样的。
当文字内容超过一定行数后(目测是5行),超出部分的文字会被折叠起来,并且有个“全文”按钮,点击后可展开显示全部文字。
这个功能被很多人玩得很溜,经常用来制造一些小意外。
另一种方式,如果你的文字内容是复制粘贴来的,在发布成功后,在朋友圈信息流看到的结果是这样的。
同样是转发文章,同样的文字,因为输入方式的不同,朋友圈的呈现方式不同。
这种方式下,如果想查看全文,需要点击缩略的那行文字,然后会进入一个新的页面,并不会像第一种方式一样停留在朋友圈信息流列表。
这种设计的考虑是什么呢?
我试着来逼逼一下,不一定准确,仅代表个人观点。
首先,从用户行为上看,第一种方式是用户手动打字输入内容,第二种方式是复制粘贴内容。
这两种行为方式在用户所付出的成本上是有差异的:手动输入,一般是个人感受、想法等,需要经过一定的思考,创作成本高;而复制粘贴,通常是复用现成的内容,表示认同和赞许,类似于一次“转发”操作,创作成本低。
如果微信认为用户经过思考发布出来的内容更具备原创价值,则会给与更好的展示机会。让阅读者能预览一部分,考虑不可能展示全文,所以展示前5行,剩余的折叠。如果微信认为复制粘贴的内容是一种非原创的转发,则会降低内容的展示权重,对内容做可见度更低的展示,所以用一行默认预览,且需要进入新页面查看全文。
试想一个场景,如果有一篇文章在你的朋友圈被大量转发,转发配文中,一种是自己的手写读后感,一种是复制了文中的一段经典语录。
从概率上说,手写的读后感重复率会很低,所以就算转发的内容一样,至少你能看到很多不一样的观点,所以用了“全文”展开的方式,在阅读体验上会好一些。
相反,如果复制粘贴的内容也用“全文”展开的方式来展示的话,你的朋友圈就充斥着大量重复的内容,刷屏既视感很强。
从这个角度看,微信在鼓励原创。
这一点,微信走心了。
当然,对于经常在PC端编辑文字然后发送到手机上复制发布的人来说,这种情况也是确实比较尴尬。
像我自己就比较习惯把平时一些想法记录在锤子便签,并且会反复修正自己的想法,觉得成熟时再复制发朋友圈。
这种情况,微信也会视我为“非原创”,也是比较尴尬。
对于一款产品,不可能兼顾所有的场景,尤其是对于微信这种巨大用户体量的产品,每一次调整都像是在做一场社会实验,蝴蝶效应和不可预知性都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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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韧(Ryan),微信公众号:唐韧,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前JuliyeCare产品总监,《产品经理必懂的技术那点事儿》作者,在创业公司负责过多款从0到1产品,目前在某电商巨头负责产品工作。
二、如何看待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朱品祖律师22日突发疾病去世?
是一件非常遗憾与惋惜的事情。
8月24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讣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朱品祖律师于2021年8月22日(星期日)下午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逝世,享年28岁。
讣告称,朱品祖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具有工学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朱品祖律师于2021年1月7日取得律师执业证,于2021年8月2日入职光大,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及竞争法、劳动合规等。
类似事件发生:
2月7日,江苏盐城市律师协会发布消息: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孙学涛律师,因突发疾病医治无效,于2021年2月6日凌晨一时许逝世,享年30岁。
4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发布讣告,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夏婷律师,于2021年4月24日凌晨不幸逝世,时年30岁。
5月3日,微信公众号“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发布讣告,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周珊律师(女),于2021年5月2日上午11时因病不幸逝世,年仅33岁。
律所官网介绍称:
朱品祖律师具有工学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的复合专业背景,并获得中国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他的专业领域涵盖互联网、高科技和新媒体等,曾为诸多知名企业客户提供竞争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三、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收律师函以岭药业:若造成重大影...

1月6日,因一则提及连花清瘟的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函。该网友发布的讣告提到,“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以岭药业董秘处获悉,对于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肯定会根据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由法律部门取证。
有律师认为,如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当事人或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有律师指出,本次事件基本事实还有待司法认定,当事人或可反诉以岭药业侵犯名誉权。
↑聂圣哲微博发文截图
网友发讣告被认为侵犯名誉权
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
以岭药业发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
1月6日,微博用户聂圣哲在微博发文称,“今天很高兴收到了连花清瘟生产商以岭药业的律师函,该函行文规范、叙事清楚、很有修养、充满善意但是,该函对我的劝告、批评和要求,我有点不明白和不服。”聂圣哲还表示,要在微博征求意见,以民意调查形式,以此决定是否道歉。
该文配图为两页律师函,抬头和落款均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起准律师就聂圣哲在新浪微博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侵犯委托人名誉权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
此事的起因是2022年12月22日聂圣哲在社交平台发的一则讣告。当日,聂圣哲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称,“四川大学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某同志因众所周知的重感冒于2022年12月21日7时零7分去世,终年39岁。”
该网友发布的讣告还提到,“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也因此,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圣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夹带私货的方式隐晦地用文字及图片把逝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在一起,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连花清瘟胶囊以及委托人”“大量含有上述侵权言论的文章及对连花清瘟胶囊的不实信息被广泛传播。”
律师函称,聂圣哲的行为“对委托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网民和消费者,损害了委托人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委托人的社会评价,贬损了委托人的良好商誉,给委托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岭药业方要求聂圣哲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日等。
↑王某朋友圈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聂圣哲12月22日发的讣告配图中,有一张王某朋友圈截图。截图里确系有其手握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此外,还有一张手拿对乙酰氨基酚片的图片。截图配文称,“现在心跳106一分钟,吃不消”。
以岭药业:
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会由法律部门取证采取相应措施
1月10日,聂圣哲再发微博,分享了一份自己写给自己的律师函,以“聂无名”为落款,称“这样写可能更准确些”。红星新闻记者随后私信聂圣哲微博账号约访,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咨询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及张起准核实律师函真伪,截止发稿无人接听。据媒体公开报道,后续是否起诉聂圣哲,蓝鹏律所方曾表示,公司仅为代理人,无法决定相关事宜,最终决定权取决于委托人以岭药业。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以岭药业董秘处的座机电话,接线人回复,对于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会根据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由法律部门取证。“正在根据相应程序走,这个程序肯定在某个阶段,如果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事项,我们会去做公开披露。”此外还表示,以岭药业的股价和经营状况不单单受诉讼影响,也与资金、市场关注度等多个因素有关。
以岭药业官网介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16日创建,先后承担两项国家973、国家863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四十余项,研发治疗冠心病、脑梗塞的通心络胶囊,快慢兼治心律失常的参松养心胶囊,标本兼治慢性心衰的芪苈强心胶囊、治感冒抗流感的连花清瘟胶囊等专利新药10余个,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专利660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三十余项。
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应用中医络病理论指导研发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专利新药,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快速审批通道获批的新药品种;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中成药;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治疗流行性感冒的中成药。自上市以来,先后20余次列入国家卫健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方案和指南推荐。
律师说法:
基本事实有待司法认定
公开的律师函或构成名誉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即,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赵良善指出,聂圣哲有权发表言论,但是其言论不得侵害以岭药业的名誉权,否则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与诽谤,从而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赵良善认为,聂圣哲发的微博主要内容尽管属于客观事实陈述,而非诽谤,但是存有诋毁、侮辱连花清瘟药品之意。
“聂圣哲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需法院结合以岭药业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赵良善律师指出,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聂圣哲的言论造成了公众对连花清瘟药品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聂圣哲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以岭药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免受质疑、批评的权力和权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意见表达与批评监督权利。
“但《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张律师介绍,结合讣告、律师函内容来看,“王某同志在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等内容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是否有捏造,有待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张律师认为,在未经司法认定尚难明确《讣告》是否构成侵权前提下,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却信誓旦旦地认为《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出言不逊,倒有可能对聂圣哲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若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蓝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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