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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免费游××”
主打情感牌
“如果可以,咱能不能不去美国英国读书留学,不去上海北京打拼奋斗,就让我们一起牵手踏浪,看夕阳西下,赏前庭院花……走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我来了,你在哪?”这是一则商家为推销旅行团而编写段子,让无数情侣为之动心。
最近,集“赞”活动充斥了微信朋友圈——“赢美食、赢娱乐、赢数码……”。微信朋友圈“点赞赢大奖”以免费获取旅游为数居多,“只要转发本条内容至您的微信朋友圈,并关注本公司公众账号累计获得36个赞,即可获得本公司送出的海南五天四晚游,抓紧行动吧!”
“朋友们帮个忙,到我刚发的朋友圈给点个赞,我要是中了港澳游,给大家带礼物!”最近,何小姐在一个好友微信群里给自己拉票,群里很快炸了锅:“有这好事,不会是骗子吧?”“会不会被卖给低价团、被强迫购物?”……
不过,更多的朋友还是帮忙点了“赞”。其实,李小姐也觉得这不太靠谱,不用抽奖、没有名额限制,真的有这么好的事?
像这样的事情,目前朋友圈里非常流行。陈女士就遇到过此类事件,获得26个赞后,她兴冲冲地将截图发送到该公众平台,并留下快递地址。
待一切办妥之后,对方告知以“到付”的方式接收免费旅游卡。可当快递员将旅游卡送到陈女士手上的时候,她发现旅游卡上只安排了3天的旅游行程,而且“来回的交通费用自理”、“参团费用380元/人”等要求更让她大失所望,不仅说好的免费实现不了,还白搭进去一笔邮费。
“微信点赞”营销模式钻空子
去年10月1日,国家《旅游法》明令禁止强迫购物和附加收费项目。“低价团”、“购物团”在旅游市场曾销声匿迹了一段时间。
但最近,强制购物、低价入团,私自增加旅游景点等问题,目前又有所“苗头”。
生活刊记者从淳安多家旅行社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从杭州出发的港澳游产品,一般团队游费用在每人3000多元。“赠送的港澳游旅游券,虽说从深圳口岸起止,但香港最便宜的宾馆要两三百元起步(1晚),再加上餐费,每人250多元的海洋公园门票等,暂且不提要自己掏钱的杭州往返深圳机票,一趟成本起码1000多元,360元‘4天3玩港澳游’套餐,你说有没有‘猫腻’。”一家旅行社的领队说。
“通过‘集赞赢取旅游大奖’做营销的商家,多为经营贵宾券业务的旅行社或未注册和非持牌的旅行社。目前在微信上针对个人申请的公众账号,因为不用经过工商等第三方的资格认证,便让不良商家钻了空子。”据业内人士介绍,他们都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用户集齐‘赞’数后,给用户邮寄旅游券或贵宾卡,表面上说只需交付几百元的司机导游及口岸服务费便可。
其实,这样的券,很早就有了,团购网站上大量销售,几十元,甚至一二十元就够。眼下微信集赞送旅游贵宾券(卡)其实就是“零负团”的画皮版,目的就是拉人入团再通过多次强迫购买价格水分超多的商品,赚取高额回佣及支付游客在港的旅行支出。
“零负团”、“低价团”、“购物团”……这样的旅游团并不是人人都能报名参加,一些别有居心的旅行社会有一定的年龄限制,二十岁出头和60岁出头的游客,他们统统不欢迎。
“业界把这种有年龄限制的‘低价团’称作‘赌团’,盈利与否是不可预测的。”业内人士介绍说,“低价团、零负团,在出发前,地接社做的是赔钱买卖,但一旦团队里游客头脑一热,被导游‘威逼利诱’买了数万元的珠宝,那全团的食宿费都解决了。会犯这番冲动,肯定不是小孩和老年人,因为他们没有购买能力。这些小旅行社也不喜欢‘85后’,年轻人喜欢网购,积蓄也不多。”
为了加大‘赌团’的盈利率,组团社会精选目标,像温州、义乌旅行团就比较抢手。一位业内知情人士提醒大家,不要被微信朋友圈点赞的陷阱所蒙骗,免费旅游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
工商部门提醒:
盲目“点赞”不可取
工商部门了解到,许多参与点赞营销的微友,最关心的是商家及活动的真实性,也就是集满赞后是否真能如约拿到奖品这一问题。
据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对于以企业名义申请的公众账号,微信要求先经过工商等第三方资格认证,而个人申请的公众账号则不需要进行资格认证,一些不良商家因此“钻空子”。他说,参加类似活动首先要仔细阅读活动规则,留意商家是否留下联系方式、兑奖电话和地址。
“微友们不要盲目点赞,真正的“赞”应该是通过好的产品、好的口碑来实现,而大部分点赞的人并没有亲身体验过产品或服务,却给了好评,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也扰乱了公信力。”
生活刊记者向泽道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了咨询,章律师说,商家只要发布了营销活动,就在法律形式上构成了邀约邀请,那么就必须按邀请约定兑现承诺,在消费者转发广告并集赞的时候,可以视为消费者与商家形成合同;当消费者已经转发并集满赞,其合同任务已经履行,商家应该按照约定提供赠品。
那么,面对商家的营销噱头所产生的不诚信行为,微友又应如何维权呢?
工商部门提醒,微友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承诺,兑现奖品,如果商家仍然拒绝履行,微友可依法到法院起诉。“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做好公正,然后再投诉。”另外,微友在点“赞”过程中千万要看仔细商家设置的条件,千万别点了赞,没拿到奖品,又因为不清楚商家的条件,导致投诉无门。
微信抽奖活动是近年来比较火爆的抽奖方式,但是最近有不少人表示,在微信小程序中中奖后迟迟不发货,或者直接拉黑不理,严重让人怀疑抽奖平台的可信度,那么微信抽奖小程序中了是真的吗?我们来了解一番吧。
微信抽奖平台是真的吗?这个问题是最近比较多人咨询的话题,首先我觉得有不少人看待事情会以偏概全,认为中奖后没有兑现奖品就是假平台,并大肆宣扬平台的不可靠性,我认为平台不应该为用户自发的行为背锅。
我们来看看平台的运营模式,目前这类微信抽奖平台都采用二种运营模式:第一种:平台赞助商发起抽奖活动,用户参与抽奖中奖后,奖品由平台寄送;第二种:普通用户自主发起抽奖活动,其他用户参与抽奖中奖后,奖品由发起活动用户自行寄送。由此可见,在抽奖平台发起抽奖活动的是赞助商的情况,一般可以保证能够收到奖品。但如果发起活动是普通用户的话,抽奖平台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自助发起活动的平台,对用户个人行为很难予以控制,因此很难把控奖品的真实性。
对普通用户发起活动不发货的情况做了调查发现,有部分发起者的抽奖活动虽然是真实的,但前提是要满足发起者的一些条件,或多或少是为了拓展宣传产品,要求加好友或转发朋友圈等,才能满足领奖条件。还有部分发起者宣称活动百分百中奖,但可能给的不是实物,而是产品代金券,只能去他们店内买东西或者平台买东西,而且这个代金券一般不够买对应的商品,其实最终还是要再出钱,所以也是满满的套路!
所以我们要放亮眼睛,避免被一些商家的销售手段套路了,不知道其他平台的情况如何,简单人脉自正式公布使用以来,大部分中奖者都反馈奖品真实,只有小部分发起抽奖的用户(在简单人脉小程序中,我碰到这种用户时,我们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公示之外,也会限制此类用户再次发布抽奖信息。)并未给中奖者寄出产品,导致了用户对抽奖活动产生了质疑。
中了奖却不给兑现
这该咋办?
别急!民法典来帮您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小江和小罗在互联网平台看到某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公告,公告中承诺:该竞技比赛的冠军可获得一台汽车。小江和小罗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比赛,并获得了冠军,却迟迟未等到冠军奖励。
无奈之下,小江和小罗向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赛事有关的三家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向他们支付奖品汽车的市场折现价。
法院审理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A公司的企业标志与赛事标志相似,但与此次赛事并无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B公司系本次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途径发布比赛信息,构成向不特定电子游戏玩家发出要约,符合悬赏广告中的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小江和小罗作为电子游戏选手,在比赛中取得冠军,在根据悬赏广告内容完成指定行为者中,按规则评定为优等者。因此,B公司应履行其支付报酬的义务。
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宣发执行合同》,作为本次比赛的线上报名、宣发执行方,本案合同及微信公众号内容能够证明C公司系本次赛事商业广告的受托发布者,而非主办方,不是优等悬赏广告的悬赏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且C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电竞比赛也真实举行,B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兑现奖励的行为,但不能证明C公司发布了虚假广告,C公司也不存在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本次电竞比赛信息在各大平台均发布了公告,公告中载明,冠军大奖为汽车。小江和小罗所在战队夺冠后,二人签订《领奖协议书》,内容为同意二人代表冠军战队申请将奖品替换为现金奖励16万元。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向两位原告支付电竞比赛冠军奖励折现款16万元。
法官说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合同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定行为人以自己完成特定行为的形式完成对该要约的承诺。特定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悬赏人即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优等悬赏广告是悬赏广告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声明仅对完成特定行为人中的一名或若干名优胜者支付报酬的情形。
竞赛者发布的竞赛和优胜奖励信息,即属于优等悬赏广告。对于按发布信息制定规则完成特定行为的优胜者,竞赛组织者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
有时商业广告信息的广告发布者与竞赛主办者即悬赏人不是同一主体。参与者在参与活动前,有必要留意悬赏人的身份,以确定负有报酬支付义务的主体,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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