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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无法单独就某一个保险产品进行投保的情况,被称为保险产品捆绑销售或搭配销售。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有时会将多个保险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而不允许投保人单独选择其中一个产品进行投保。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特定的保险产品上,如车险、旅行险等。
这种捆绑销售的原因可能有很多。首先,从商业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希望通过销售更多的产品来增加收入。通过捆绑销售,他们可以将一些销量较低的产品与热门产品搭配在一起,从而提高整体销售额。
其次,有些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可能认为某些产品之间存在互补性,一起销售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例如,一家保险公司可能会将车险和旅行险捆绑在一起,认为购买车险的客户也可能有旅行需求,因此一起购买这两种保险会更方便。
然而,这种捆绑销售的做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消费者认为这种做法限制了他们的选择权,迫使他们购买一些可能并不需要的保险产品。此外,捆绑销售可能会导致一些产品的价格不透明,使得消费者难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价格和价值。
两类保险中介均需银保监会发证经营,无证经营是违法的。银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管理与工商局管理营业执照相似,不定期检查、处罚。
保险经纪是保险中介一种,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找保险公司。还有一种叫做保险代理,是代保险公司买保险给客户的。这两类都可以参与保险销售。
【拓展资料】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
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类型:
1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3专属保险公司
经过保险公司的相关考试才可以成为独立保险代理人。大家保险公司可以申请。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开展的业务:
一是保险业务。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二是非保险金融产品。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注意事项: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执行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不能变相成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但可以聘请少数人员(不得超过3人)从事协助投保、出单、售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另外,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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