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向包工头付款怎么写收据模板图片简单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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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盖房子给包工头工程费怎么写收据?同样是未签合同的包工头起诉,为何一个满载而归,一个颗粒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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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盖房子给包工头工程费怎么写收据?

你家盖房子。给。包工头。付工程款。你就写上年月日。何时何地?帮你盖了房子。你给了多少钱?互相签个字。各留两份。最好留个证人也行。更安全点儿。其他的也没有啥了。

二、请问万能朋们工钱收条怎么写我是给包工头打工,安装水电的。现在包工...

拿到工钱,才能写收条,也就是一手拿钱,一手交收条。收条应由本人写,基本内容为:今收到XⅩX(包工头的名字)支付的安装水电的工钱,共计人民币XⅩX元(大写×××元)。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年月日时间。

同样是未签合同的包工头起诉,为何一个满载而归,一个颗粒无收?

原创2021-09-24 15:52·工程案判例研究作者:王道勇律师仲裁员合伙人高级工程师造价师一、案例索引

案例1、最高院《杨雪平、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586号,审判长贾清林,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案例2、最高院《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健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531号,审判长宋 冰,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案例1: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美兰监狱、承包人是联合建工公司,联合建工公司又将工程交由玖基公司施工,玖基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杨雪平施工;工程前期杨雪平投入资金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投入资金作为工程保证金,后杨雪平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实际收取案涉工程款。但杨雪平认为与联合建工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杨雪平主张欠付案涉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


案例2:法院认定新东阳公司中标金厦公司开发的庆阳市科教苑商住小区二期工程II标段。后新东阳公司与王新辉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标段中的3、4、9号楼交由王新辉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新辉因个人原因离开工地,由楼健江负责9号楼的施工事宜并组织完成9号楼的施工任务。金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楼健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亦予以认可。新东阳公司给楼健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楼健江与新东阳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楼健江是实际完成9号楼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认定其为9号楼的实际施工人。但是新东阳公司否认与楼健江系实际施工人,否认新东阳公司与楼健江存在合同关系。楼健江以每平米1350元的单价起诉主张工程款。


两个案子争议的焦点:认定实际施工人事实合同是否正确,工程款如何结算?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案例1:

尽管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杨雪平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美兰监狱已按海南省财政厅评审结算金额支付了工程款,且杨雪平在本案中亦没有请求美兰监狱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杨雪平在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有权向其转包或分包的相对人主张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鉴于杨雪平与联合建工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合同,联合建工公司也不认可其与杨雪平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也不认可存在挂靠的情形,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雪平向联合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缺乏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同时本案已查明事实显示玖基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交由杨雪平施工,尽管杨雪平对此并不认可,但亦没有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杨雪平可依法向玖基公司主张权利。鉴于杨雪平与玖基公司未签订书面承包、分包合同或类似协议,双方在案涉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不明,且双方亦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雪平向玖基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依据不足,亦无明显不当。鉴于案涉工程的施工、款项支付等情况相对比较混乱,杨雪平关于已收及欠付工程款的陈述前后不一,其提供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主张,一、二审判决基于在案证据材料认定杨雪平主张欠付案涉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若杨雪平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联合建工公司或者玖基公司存在应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以及工程款具体数额,可另行主张。

案例2:

金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楼健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亦予以认可。新东阳公司给楼健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新东阳公司的记账凭证中有楼健江承担消防罚款、分摊招标费、交纳电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材料也证明楼健江对9号楼实际施工并产生费用的事实。楼健江与新东阳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楼健江是实际完成9号楼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认定其为9号楼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楼健江有权向新东阳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新东阳公司主张不能以《科教园项目工程款付款汇总单》(2014年8月21日)、《科教苑项目9号楼工程款支付单(楼健江)施工班组》作为结算依据。这两张单据上均有“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的印章及陈亦芳的签字,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陈亦芳是新东阳公司派驻到庆阳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后成为新东阳公司庆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故上述两份单据应当是新东阳公司和楼健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证据真实地反映了9号楼的施工面积、工程单价、向楼健江付款、扣款以及欠款情况,是本案客观的结算依据。新东阳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因其与发包人未完成结算故本案亦未进行结算、每平米1350元的单价仅是暂定价而非结算价的意见,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四、启示与总结

同样作为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案例1杨雪平主张与联合建工公司构成事实合同,原审法院和最高院均没有支持,认为杨雪平的合同相对人是玖基公司,应向玖基公司主张工程款。并且法院还认为杨雪平与联合建工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能向联合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因案涉工程的施工、款项支付等情况相对比较混乱,杨雪平与玖基公司未签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尚未结算,杨雪平关于已收及欠付工程款的陈述前后不一,其提供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主张杨雪平主张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最终驳回诉讼请求;案例2法院认定楼健江和新东阳公司构成事实合同,且楼健江和新东阳公司进行过结算,相应证据反映了9号楼的施工面积、工程单价、向楼健江付款、扣款以及欠款情况,故此,支持了其诉请。

杨雪平、楼健江都是实际施工人,都未签合同、都主张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即杨雪平主张与联合建工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楼健江主张与新东阳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为何法院不支持杨雪平主张的事实合同,却支持楼健江主张的事实合同关系?从证据分析,杨雪平和联合建工公司之间没有结算的证据,单凭联合建工公司部分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事实合同,而楼健江与新东阳公司有付款和结算额证据(相应证据反映了9号楼的施工面积、工程单价、向楼健江付款、扣款以及欠款情况),这是法院认定事实合同的关键点之一。

杨雪平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的原因:一是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错了(杨雪平认为和联合建工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否认和玖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二是主张工程款1587972元证据不足,所以驳回诉讼请求。楼健江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原因:一是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正确(法院根据结算和付款的证据认定了事实合同),二是工程款证据充分(相应证据反映了9号楼的施工面积、工程单价、向楼健江付款、扣款以及欠款情况)。

总结,同样是未签合同的包工头起诉,为何一个满载而归,一个颗粒无收?原因如上分析,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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